长校车发〔2015〕5号关于建立健全长沙市校车营运单位 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作者:admin 浏览:1533 时间:2018/08/11

各区、县(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安[2015]14号)和《长沙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四项制度”和激励约束“三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安发[2015]4号)精神,经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健全长沙市校车营运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四项制度”和激励约束“三项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校车营运单位为监管对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校车安全营运。

二、适应范围

市、县两级批准成立的专业校车服务企业和在长沙市范围内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

三、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四项制度”

1、安全生产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

校车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单位员工及周边公众、服务学校(幼儿园)学生和家长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主要承诺和报告的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安全等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隐患排查自查自录自改“三自”系统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⑦搭建3G视频监管平台,开展校车营运实施监管;⑧其他应列入承诺和诚信报告的有关事项。

校车营运单位每年与注册地政府或所服务行政区政府签订的安全责任状中,须包涵以上承诺内容,做到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校车营运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③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④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⑤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⑥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⑩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

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校车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经处罚不改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经处罚不改的;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开展校车营运单位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一级:① 落实公司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位;②配备3G视频监控系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③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校车驾驶人能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④按规定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健全,并演练到位;⑥所辖校车安全设备齐全,并维护良好;⑦全年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⑧全年所属校车违法行为比例低于服务行政区域校车违法总数的5%。

二级:① 落实公司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位;②配备3G视频监控系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③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校车驾驶人能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④按规定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健全,并演练到位;⑥所辖校车安全设备齐全,并维护良好;⑦全年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⑧全年所属校车违法行为比例低于服务行政区域校车违法总数的10%。

三级:① 落实公司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位;②配备3G视频监控系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③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校车驾驶人能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④按规定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健全,并演练到位;⑥所辖校车安全设备齐全,并维护良好;⑦全年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安全事故;⑧全年所属校车违法行为比例低于服务行政区域校车违法总数的20%。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安监机构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二)努力构建诚信体系建设激励约束的“三项机制”

1、激励企业诚实守信机制。市、县两级和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险、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先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具体操作按照市安委会的有关规定落实。

2、严格惩戒失信企业机制。校车营运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校车安全主管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对法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对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控,在审批相关企业贷款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参与土地出让的公开竟争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将失信企业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退出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部门也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和有关规定制定失信监管措施,严格惩戒失信企业。

3、社会监督机制。动员和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和社会各届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按规定保护举报者相关信息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落实步骤

1、广泛宣传发动(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市)校车办全面宣传发动,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开展评估试行(2015年8月1日至10月30日)。

3、构建信息台账(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试运行的结果,构建长沙校车运营单位诚信信息台账。

4、全面推进实施(2016年1月开始)。全面推进对校车运营单位的诚信评估,同时,各区县(市)推进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

五、评估方式

1、区、县(市)初评:从2015年7月份开展,由各区、县(市)校车办对照本通知的有关标准,对为辖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公司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登记的初步意见,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初评结果报市校车办。

2、市校车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查,最终确定评估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校车运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的有效手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校车运营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二)强化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校车运营单位每年年初向区县(市)校车办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区县(市)根据校车运营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初评并上报市校车办,市校车办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初评报告进行复查和评定。市校车办应当根据复评结果,将校车营运单位诚信等级变化情况、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企业名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安委办备案。

(三)推进信用管理信息化实现全市互联互通。各有关单位要科学利用市、县两级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台账,及时填写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诚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长沙市校车办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