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住建委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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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灰名单”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实施惩戒,并与“黑名单”管理制度衔接适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灰名单”警示制度(以下简称“灰名单”警示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未达到“黑名单”管理制度认定条件,将其列入“灰名单”进行警示,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的制度。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灰名单”管理,并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安监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县(市)级“灰名单”警示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市级“灰名单”:
(一)发生1-2人死亡的,或5-9人受伤的,或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被市安全监管局立案并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三)在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督查、暗访中,经核实确认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行为,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在12350信访举报或各类媒体中曝光,经核实确认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行为,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市安全监管局认定应该纳入的。
第五条 实行市级“灰名单”警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行政处罚、举报来访、事故隐患“三自”(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录入等途径,市安全监管局对符合列入市级“灰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市级“灰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前三天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灰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集体讨论审定,列入市级“灰名单”期限为六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市级“灰名单”的,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站、“长沙安监”微信公众号对外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三个月公布一次。
(五)信息移除。列入市级“灰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灰名单”期限届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移除情况在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对被列入市级“灰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被列为市级“灰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在“灰名单”管理期间,不定期开展抽查,至少约谈1次主要负责人,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对当年被列为“灰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下一年度市安全监管局计划执法对象。
(三)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市级“灰名单”的,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未通过验收再次被列入“灰名单”或者在“灰名单”期间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