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湖人才服务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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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8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社会保险缴费级次拨付。
(一)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应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灵活就业证明、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地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再次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凭上述相关资料按上述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集申请材料原件后,应对申请人的灵活就业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在社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录入长沙市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并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表》及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将初审合格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在长沙市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汇总表》及《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报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社保补贴返还申报材料
所需材料:
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灵活就业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持以上材料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办理对象及流程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 我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湘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湘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四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常住地居住证明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参照我省城镇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资料。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创业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申领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审核,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复核,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后发放证。申领时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残疾人证。
三、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并录入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送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复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时,对符合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报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由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
三、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上述人员如要求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必须由本人向原核发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经原核发机构核准后,携带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重入手续。原核发机构应在从核准上述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其重新进入就业失业登记程序。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
所需材料:
1、(就业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申请书、承诺书、证明3份;
5、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红头文件)
6、个人求职登记表4份;
7、4张2寸照片。
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