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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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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9支招工小分队紧急集结


出发!长沙9支招工小分队紧急集结,奔赴企业用工服务“第二战场”

               (援企招工小分队出发动员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18日讯(记者 谢璐 通讯员 刘凤)“我们保证完成任务!出发!”今天下午2点,长沙市9支援企招工小分队紧急集结,奔赴省内9个劳务输出地,开启了为期11天的劳务对接活动,为全市园区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强有力的用工支持。


            (队员们带着简单行李来参会,会议结束后直接出发。)

企业用工是当前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环节。按照2月17日全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事项调度会精神,长沙市人社局连夜制定《稳就业、促复工 长沙市“春风行动”援企招工工作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长沙经开区、浏阳经开区、望城经开区和蓝思科技等重点企业,临时抽调工作人员,组建了9支招工小分队,分别前往湘西州、龙山县、麻阳县、沅陵县、通道县、城步县、新化县、邵阳县、桑植县等长沙对口帮扶地区、省内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9个劳务输出地,开展劳务对接活动。

“队员们是昨晚刚接到的工作任务,大家今天就把换洗衣物和生活用品都带来了,准备奔赴新的‘战场’”,第七小分队队长、长沙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李洪介绍,他们要当好4个角色,即就业扶贫帮扶员、企业招工联络员、用工信息宣传员、复工复产服务员,主要任务是调查掌握当地贫困劳动力资源情况,组织劳动力参加在线招聘,协助企业与当地建立劳务协作关系,驻点吸纳骨干员工、熟练技术工人来长就业。

为确保这11天招工安全,市人社局为各小分队准备了充足的口罩、一次性手套、84消毒液、方便面等物资。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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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十六问”


  一、社保减负“八问”

  1、问:应对疫情,社保部门有哪些支持企业发展的帮扶政策?

  答:一是2020年继续实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优惠政策。2020年前经审批同意,且今年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长沙经开区人社局初审,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评估合格后,继续实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单位缴费费率由全省统一费率16%下调至12.5%~15%。二是2020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照省市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返还上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登录12333社会保险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是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确保相关人员待遇享受。

  2、问: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延迟开工等原因企业无法及时办理社保缴费业务,该如何处理?

  答:允许参保单位延期缴费,疫情期间不计算滞纳金。在疫情期间,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参保单位可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仍可办理新增参保人员异动手续。疫情期间参保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受理,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问: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结束后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帮扶措施?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疫情结束后仍然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依相关规定与社保部门签订延期缓缴协议。协议期间,企业职工需办理在职转退休申报、社保关系转移、失业金领取等手续的,可以根据“缴一办一”的相关规定办理。协议期满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及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4、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失业人员因各种困难无法及时申领失业金的,怎么办?

  答:失业保险适当延长失业金申领期限,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并补发相关待遇。

  5、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职职工未及时办理技能提升补贴,怎么办?

  答:失业保险适当延长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期限。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在职职工不便办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手续,允许参保职工延期办理业务,待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持续时间,相应延长企业在职职工证书的有效期限,由本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6、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否会影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等工伤待遇?

  答:疫情期间未按时缴费的已参保单位和职工,可先行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待疫情结束后再补缴疫情期间的工伤保险费。

  7、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在网上经办社保业务?

  答:倡导网上经办,推行“不见面”服务。对于原需要报送材料的二级网办业务推行电子邮件接收扫描件的举措,实现阶段性全程网办。参保单位可通过“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湖南政务服务网芙蓉区人社局网上服务窗口、“长沙人社12333”微信服务号、“智慧人社”手机APP、“长沙人社”手机APP、各代征银行APP等渠道选择线上方式办理社保业务和缴费业务,非必须情况下不进行现场办理。

  8、问: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线上办理的业务如何处理?

  答:倡导预约服务、电话咨询和延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前往社保服务窗口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拨打窗口各部门预约电话,或者通过工作QQ群,咨询相关业务办理和预约社保业务办理时间。对不影响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急需办理的业务,如缴费不足15年到龄一次性支付、异地退休终止参保、丧葬抚恤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新增退休申报等事项,建议适时延迟办理。

  政策咨询与服务电话:社会保险业务:84011779;社保卡业务:84069832。

  二、就业创业服务“五问”

  1. 问:我之前申请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目前贷款即将到期,近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贷款偿还存在困难,政府是否可以适当延期?

  答: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2. 问:我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出现缺口,请问政府是否有相关扶持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向长沙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本息偿还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期偿还了本息的初创企业,可向芙蓉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3. 问:我是企业法人,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请问政府是否有相关优待政策?

  答:企业吸纳特定群体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几类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可享受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后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或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见习补贴。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可享受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4.问:我是招工企业,面对当前疫情情况怎样招人?

  答:用电脑打开芙蓉区就业与人才服务网(http://fr.xhrcfw.com/),进行注册(提供邮箱、企业LOGO和营业执照),并发布招聘信息,待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招聘平台,线上接收简历,同时在人才库中筛选合适的求职者,与求职者在线上实时沟通。

  5.问:我是求职者,在当前疫情形式下怎样求职?

  答:用电脑打开芙蓉区就业与人才服务网(http://fr.xhrcfw.com/),所有招聘企业和岗位都在其中,在网站注册后填写好自己的简历,找到合适的职位选择报名参加,即可将您的求职信息分发给招聘企业。为提高求职精准度,建议完善个人简历,企业收到简历后主动联系求职者。

  三、劳动用工“三问”

  1、问:新形势下,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相关业务有什么变化?

  答:对于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业务,用人单位可通过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办理(http://www.cs12333.com/revision/)或邮寄方式办理(地址: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10楼),相关业务咨询可以拨打0731-84683306

  2、问:新形势下,人社部门对营造良好劳资关系有何举措?

  答:一是缩短工伤认定办理期限,帮助企业和职工快速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政策保障,减轻企业用工负担。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招工、用工氛围,打击借疫情人为扰乱用工市场的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三是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方式,开创网络庭审、网络调解新模式,极大便利相关企业及劳动者。

  3、问:我是一名企业老板,疫情期间出现用工和薪酬支付压力该怎么办?

  答:近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详情可查看文件规定)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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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发布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发布、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依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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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志愿服务队接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战疫护航


为助力辖区市场、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打响经济保卫战,东湖社区党总支联合共享联盟成员单位组建就业志愿服务队,拟结合抗疫开展“就业志愿服务队接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战役护航”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0年2月20日(星期四)下午1:30

二、活动地点

东湖社区南湖建材二区、花卉市场、湘湖五金市场、湘大五金市场、三湘橱柜城

三、参与就业志愿者支部?

1、社区党总支

2、建材成党总支

3、湘湖五金联合党支部

4、上东印象联合党支部

5、申斯达橱柜有限公司党支部

6、人民电器党支部

7、李文锁城党支部

四、活动内容

1、发放援企稳岗政策宣传资料;

2、防疫物资缺口登记;

3、湘湖街道就业与人才服务网宣传,推介线上平台;

4、核酸检测动员。

五、活动具体要求:

1、各支部按具体安排表组织好支部党员,准备好支部旗帜;

2、所有党员要求佩戴党徽,穿共享工程马甲,戴志愿者帽子,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3、在社区一楼领取宣传资料,提前了解宣传内容,当好政策宣传员。??

?                           湘湖街道东湖社区

2020年2月18日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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