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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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长驾培〔2018〕83号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驾培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为积极落实驾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我市驾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2018年8月15日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以下简称“驾培行业”)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包括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
第三条 驾培行业信用“红榜”(下称红榜)是指在信用长沙、市政府官网、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主流媒体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条 驾培行业信用“黑榜”(下称黑榜)是指在信用长沙、市政府官网、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主流媒体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信用红黑榜信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六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驾培行业信用红黑榜,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红黑榜实施范围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
法 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守信/失信内容。
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守信/失信内容。
第八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红榜:
(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荣获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荣誉的;
(三)年度内无培训服务质量投诉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年度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红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的,列入信用黑榜: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四)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八)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九)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
(十)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或社会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十一)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十二)培训服务质量投诉数量在5次以上的,或因经营不善,引发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黑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红榜:
(一)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练员的;
(二)年度内无培训服务质量投诉且教学能力强工作突出的;
(三)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的;
(四)无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红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黑榜:
(一)存在未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缩短培训学时或缩减训练项目的;
(二)存在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
(五)饮酒后执教或允许学员酒后驾驶车辆训练的;
(六)教学活动中,因不文明执教行为或索、拿、卡、要情节严重被投诉举报,且经驾培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七)因教练员严重违反聘用驾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利用聘用驾培机构教学设施设备培训其他机构学员等违规行为被驾培机构解聘,且经驾培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八)存在以贿赂考试员、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或变相收受好处、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考试舞弊等行为的;
(九)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黑榜的其他情形。
红黑榜信息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教练员信用红黑榜信息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城区内驾培机构、教练员的信用红黑榜信息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各县(市)区驾培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各县(市)区内驾培机构、教练员的信用红黑榜信息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根据红黑榜评定标准,对拟列入红黑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信息进行核查,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分管领导审议批准,由上级分管领导初步确认列入信用黑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及最终确认列入信用红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
(三)告知。对初步列入信用黑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驾培主管部门应于公布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从知道之日起7日内向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经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分管领导审议批准是否列入黑榜。其中不予采信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
(四)公布。被初步列入信用黑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经告知无异议或异议申请不予采纳的,经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驾培机构、教练员的信用黑榜信息在信用长沙和市政府官网、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主流媒体上公布;被列入信用红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经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驾培机构、教练员的信用红榜信息在信用长沙和市政府官网、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主流媒体上公布。
(五)退出。列入黑榜的驾培机构或教练员,如积极纠错和修复,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书面申请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撤销其黑榜上的信息;列入红榜的驾培机构或教练员,如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经设区的市级驾培主管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撤销其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红黑榜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列入红榜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享有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长沙与市政府官网、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主流媒体上宣传;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黑榜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诚信约谈告诫。对被列入黑榜的驾培机构,驾培主管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三)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责成驾培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教练员采取停止执教或其他相应措施;
(四)通过信用长沙和市政府官网、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主流媒体公开;
(五)情节严重的,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驾培主管部门”是指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及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驾培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